法規名稱: | 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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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4 月 17 日 |
8.附則
8.1 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應依本守則之規定辦理。但若其風險管理機制
係依循國外總公司相關規定,採行與本守則規範內容相當或較先進之
方法辦理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者,則不在此限。
8.2 本守則經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
業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
同。
法規名稱: | 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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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4 月 1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