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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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11 月 06 日 |
八、保險業作業委外,應依據第四點第二項第六款訂定內部控制原則及作
業程序,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訂定並執行作業委外事項範圍之監督管理作業程序。
(二)前款作業程序應納入保險業整體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內執行。
(三)辦理第三點第一項第五款委託收取之保險費、保險單借款本息、保
險契約其他相關款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委託收取汽車保險保險費之受託機構應於收取之日起一個月內解
繳至保險公司。
2.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應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四十條第一
項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直接解繳保險公司
。
3.保險業委託其他機構代收款項範圍及受委託機構之資格條件,應
遵循同業公會訂定之自律規範辦理。
(四)監督受委託機構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之建立及執行。
(五)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