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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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6 年 01 月 23 日 |
第 8 條
保險業在提供金融消費者訂立保險契約或相關服務前,應充分瞭解金融消
費者,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金融消費者基本資料
(一)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基本資料。
(二)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及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之關係。
(三)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基本資料。
二、接受金融消費者原則:應訂定金融消費者投保之條件。
三、瞭解金融消費者審查原則:應瞭解金融消費者之投保目的及需求程度
,並進行相關核保程序。
前項第一款所定基本資料,至少應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
字號及聯絡方式;金融消費者為法人時,為法人之名稱、代表人、地址、
聯絡電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