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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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
第 8 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並為主席。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
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時,或不為召集時,由
董事互推一人召集及主持會議。
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董事會。
法規名稱: |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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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