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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8 日
第 8 條
有關爭議處理機構所檢附之資料,評議委員應於評議程序完畢後,返還於 爭議處理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