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屬會員辦理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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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 |
第 8 條
各會員辦理本保險業務時,在保全作業應遵循之原則如下:
一、收付之外幣幣別經約定後,即不得與新臺幣或其他外幣幣別間辦理相
互變換。
二、應與要保人事先約定外幣之收付以外匯存款戶存撥之。
三、有關契約之轉換及變更應依人身保險業保險契約轉換及繳費年期變更
自律規範之規定辦理。
四、每年應至少一次向要保人揭露本保險商品當年度解約金、死亡保險金
額及生存保險金額等給付項目折合新臺幣計算後之參考價值;其提供
方式由保險人與要保人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