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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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6 月 02 日 |
第 8 條
各會員公司就所持有之投資用不動產,應建立整體收益率低於整體負債之
資金成本率情形是否影響清償能力之評估與控管機制,且併同整體不動產
投資之使用收益情形,每年向董(理)事會報告乙次。
各會員公司就各別標的價值與租金收益之比率(一百/年化收益率)應訂
定相關之風險控管機制,若超逾其所訂標準者,並應定期向董(理)事會
報告整體不動產投資之使用收益情形時另行檢討,並提具運用效益改善計
畫,且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不動產運用效益改善計畫應由董(理)事會通過。
二、改善計畫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不動產標的,價值與租金收益比及預計改
善作法。
三、改善計畫應由稽核單位按季向董(理)事會提出改善計畫執行進度之
稽核報告。
四、稽核報告內容應至少包含改善計畫、執行情形及查核結果。
五、檢討期間如有新增超逾其所訂之風險控管機制者,會員公司應積極辦
理改善。未完成改善者,應於下次定期向董(理)事會報告使用收益
時,就各該不動產提報運用效益改善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