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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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107 年 11 月 11 日 |
八、人員任用及訓練:
(一)保險業應建立審慎適當之員工遴選及任用程序,包括檢視員工是否
具備廉正品格,及執行其職責所需之專業知識。
(二)保險業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專責人員及國內營業單位
督導主管應於充任後三個月內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並應訂定相
關控管機制,以確保符合規定:
1.曾擔任專責之法令遵循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三年以上
者。
2.專責主管及專責人員參加本會認定機構所舉辦二十四小時以上課
程,並經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參加
本會認定機構所舉辦十二小時以上課程,並經考試及格且取得結
業證書。但由法令遵循主管兼任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
或法令遵循人員兼任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者,經參加本
會認定機構所舉辦十二小時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教育訓練後,
視為具備本目資格條件。
3.取得本會認定機構舉辦之國內或國際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業人
員證照者。
(三)前款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充任者,依下列各
目之一符合所列資格條件,視為符合資格:
1.於一百零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前符合前款第一目或第三目資格條件
。
2.於下列期限內符合前款第二目資格條件:
(1)專責人員及專責主管於充任後六個月內。
(2)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於充任後一年內。
(四)保險業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專責人員及國內營業單位
督導主管,每年應至少參加經第六點第一款專責主管同意之內部或
外部訓練單位所辦十二小時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訓練內
容應至少包括新修正法令、洗錢及資恐風險趨勢及態樣。當年度取
得本會認定機構舉辦之國內或國際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證
照者,得抵免當年度之訓練時數。
(五)國外營業單位之督導主管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主管、人員應具備
防制洗錢專業及熟知當地相關法令規定,且每年應至少參加由國外
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舉辦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課程十二
小時,如國外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未舉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
訓練課程,得參加經第六點第一款專責主管同意之內部或外部訓練
單位所辦課程。
(六)保險業董(理)事、監察人、總經理、法令遵循人員、內部稽核人
員、業務人員及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業務有關人員,應依其業務
性質,每年安排適當內容及時數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
以使其瞭解所承擔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職責,及具備執行該職責
應有之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