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資訊安全防護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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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
第 8 條
各會員公司若有運用新興科技(包含雲端服務、社群媒體、生物特徵資料
及自攜裝置等),需依據保險業運用新興科技作業原則(如附件三)辦理
,以建立完善之控管機制,降低新興科技之運用風險。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資訊安全防護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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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