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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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
第 8 條
各會員公司國外投資業務之權責單位劃分如下,且各權責單位之人員應各
自獨立,不得相互兼任,以利內部控制:
一、執行單位:各類投資項目交易案件之評估、投資所涉委任外部專業機
構之評估(包括評估選擇交易之中介機構、評估選擇資金全權委託機
構、評估物業管理機構等),交易執行、落實投資交易有價證券之下
單詢價機制,以及投資期間之管理作業。
二、交割保管單位:評估選擇交易之保管機構,執行交易確認及交割作業
。
三、會計單位:會計帳務、分錄處理程序、損益認列、財務報告之揭露及
交易憑證之保管。
四、風險管理單位:各類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
五、法令遵循單位:評估相關作業符合法令及內部規範。
六、稽核單位:交易流程查核、稽核交易紀錄與風險、缺失改善之追蹤考
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