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長期照顧保險單示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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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
第 8 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
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
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
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