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金年金給付(乙型)(「保證期間」)批註條款示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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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4 年 02 月 16 日 |
第 8 條
(受益人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受益人於本公司開始給付年金當時之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
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於申請本批註條款時,應將受益人出生年月
日於申請書上填明。
受益人的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年齡高於○歲者,本批註條款無效,本公司應將指定保險金無息
一次給付受益人;如有已給付年金者,本公司僅就其餘額一次給付受
益人,如已給付之年金金額超過指定保險金,本公司不再負給付責任
且不再要求返還溢領部分之年金。
二、因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
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
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三、因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
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其
利息按○○利率計算(不得低於本批註條款計算年金金額之保險金年金預
定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