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團體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利率變動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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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
第 8 條
(帳戶價值的通知與計算)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於本契約每一保單年度末,應採書面或電子郵
遞方式通知要保人保單帳戶價值與各被保險人所屬未歸帳戶、已歸帳戶與
自費帳戶之帳戶價值。
前項帳戶價值係指依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度按下列順序計算所得之金額:
第一年度:
一、已繳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如附表二)後,依繳納清冊及所約定之讓
與比例,分配至各帳戶。
二、扣除依第十五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三、扣除轉出之金額或加計轉入之金額。
四、每日依前三款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利息。
第二年度及以後:
一、年度初之各帳戶價值與當年度已繳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如附表二)
並依繳納清冊及所約定之讓與比例,分配至各該帳戶後之和。
二、扣除依第十五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三、扣除轉出之金額或加計轉入之金額。
四、每日依前三款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利息。
本公司依第三條第五項約定,將該被保險人之已歸帳戶價值及自費帳戶價
值移轉至其個人保留帳戶,其帳戶價值將依每日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
利法計算之利息,本公司於本契約每一保單年度末,應採書面或電子郵遞
方式通知各被保險人所屬個人保留帳戶之帳戶價值。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