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金融友善服務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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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 |
第 8 條
教育訓練
為提升保險業對於身心障礙客戶及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各項金融友善服務
,應辦理教育訓練課程達一定時數:
一、保險業之董事、負責人及高階經理人每年應接受機構自行舉辦或外部
之金融友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等教育訓練。
二、保險業對從業人員(如:核保人員、商品設計開發人員、保全作業人
員、招攬人員…等)每年應安排金融友善相關教育訓練宣導並提供相
關教育訓練計畫,包括對保險業所屬業務員及合作銷售通路宣導保險
商品銷售之對象(包含是否適合銷售予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
三、保險業第一線從業人員每年應接受所屬公司所舉辦有關評估「六十五
歲以上之客戶是否具備辨識不利其投保權益情形之能力」、公平對待
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提供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合適商品及友善服務
之教育訓練課程須達一定時數,並通過測驗取得相關訓練合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