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105 年度財產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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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日期: | 民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 
八、保險費率檢視,簽證精算人員宜就各險別之費用率、損失率與綜合比
    率訂定合理上下限標準辦理,並應以最近至少 3  年之經驗資料做保
    險費率檢視之評析及表達意見,以維持費率公平性、適足性、合理性
    原則,並瞭解公司經營情況並作為未來經營方針之參考。
    簽證精算人員如認為尚需其他資料以輔助評估時,可依據保險業簽證
    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要求保險業之經理人或員工提供所需
    資料,並本其精算專業判斷及說明,如簽證精算人員得檢視保險業依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4 條規定定期召開的保險商品管理
    小組會議有關保險費率法令遵循的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