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6 年度財產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
八、保險費率檢視,簽證精算人員宜就各險別之費用率、損失率與綜合比
率訂定合理上下限標準辦理,並應以最近至少 3 年之經驗資料做保
險費率檢視之評析及表達意見,以維持費率公平性、適足性、合理性
原則,並瞭解公司經營情況並作為未來經營方針之參考。
簽證精算人員如認為尚需其他資料以輔助評估時,可依據保險業簽證
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要求保險業之經理人或員工提供所需
資料,並本其精算專業判斷及說明。另簽證精算人員應檢視保險業依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4 條規定定期召開的保險商品管理
小組會議有關保險費率法令遵循的資料,並於精算簽證報告中就檢視
結果表示意見及檢附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