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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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
第 8 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保險費審議會,審議前項之保險費、第十三條所定一定
年齡及本保險保險金額、給付責任、給付範圍、各項給付項目內容與給付
金額、醫療保險金起賠金額與給付限額、事務費及其他相關事項;審議通
過後,應送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保險費審議會成員,應包括具獨立性之精算、財務、保險、醫學專業人士
、家長代表及機關代表;其組織、運作、審議程序與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資訊之查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