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公司與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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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 |
第 8 條
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本會指定機構應確
保建立高品質之員工遴選及任用程序,包括檢視員工是否具備廉正品格,
及執行其職責所需之專業知識。
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本會指定機構之防
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專責人員及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應於充任
後三個月內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
郵政機構及其他經本會指定機構並應訂定相關控管機制,以確保符合規定
:
一、曾擔任專責之法令遵循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三年以上者。
二、專責主管及專責人員參加本會認定機構所舉辦二十四小時以上課程,
並經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參加本會認定
機構所舉辦十二小時以上課程,並經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但由
法令遵循主管兼任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或法令遵循人員兼
任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者,經參加本會認定機構所舉辦十二
小時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教育訓練後,視為具備本款資格條件。
三、取得本會認定機構舉辦之國內或國際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證
照者。
前項之專責主管、專責人員及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每年應至少參加經
第六條第一項專責主管同意之內部或外部訓練單位所辦十二小時防制洗錢
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訓練內容應至少包括新修正法令、洗錢及資恐風險
趨勢及態樣。當年度取得本會認定機構舉辦之國內或國際防制洗錢及打擊
資恐專業人員證照者,得抵免當年度之訓練時數。
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本會指定機構國外
營業單位之督導主管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主管、人員應具備防制洗錢專
業及熟知當地相關法令規定,且每年應至少參加由國外主管機關或相關單
位舉辦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課程十二小時,如國外主管機關或
相關單位未舉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課程,得參加經第六條第一
項專責主管同意之內部或外部訓練單位所辦課程。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
郵政機構董(理)事、監察人、總經理、法令遵循人員、內部稽核人員、
業務人員及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業務有關人員,應依其業務性質,每年
安排適當內容及時數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以使其瞭解所承擔
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職責,及具備執行該職責應有之專業。
個人執業之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應依其業務性質,每年應至少參加防
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課程二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