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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異業合作推廣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9 日
八、保險業、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所合作之異業有收取保費者,應於 合作推廣契約載明,合作異業應設立獨立之保費收入帳戶,按時結算 保費,保費解繳至保險業之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且不得以保費 扣抵其應得之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