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要點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12 日 |
第 8 條
參加教育訓練且成績合格之人身保險業務員由各壽險公司存檔備查,並依
「人身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通報暨換證作業規範」定期彙整通報壽險公會
。
經紀人公司、代理人公司、銀行所屬之人身保險業務員參加教育訓練且成
績合格者由所屬公司之商業同業公會彙總存檔備查,並依「人身保險業務
員教育訓練通報暨換證作業規範」定期彙整通報壽險公會。
為了解各公司對業務員實施教育訓練之績效,本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實際察
訪各公司教育訓練情況;若查證有不實之情形先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逾
期仍未改善者,則依實際情形呈報主管機關。
各公司就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填報之教育訓練計畫表自評執行情形外,並應
將函報壽險公會之教育訓練計畫內容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並依
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經紀人公司、代理人公司、銀行之教育訓練計畫辦理情形,應由所屬公司
之商業同業公會訂定自律控管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