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平臺介接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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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6 月 01 日 |
八、資料提供者與服務提供者辦理本平臺介接作業,涉及資訊安全維護及
個人資料保護等有關事項,應依資通安全管理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大專校院並應符合教育部之相關法令規定;國營
事業機構並應符合其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規定;金管會所轄管之金融
機構及周邊單位並應符合金管會之相關法令規定;其他非公務機關(
構)並應符合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