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附約示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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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1 年 08 月 19 日 |
第 8 條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有同一次住院給付限額適用)
(住院次數之計算及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住院之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海外突發疾病,或因此引起之併發
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項保險金給付合計額
,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
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