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建立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實務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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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
八、內部稽核所訂定之風險評估程序與方法,以書面交付監察人或審計委
員會核議,並作成紀錄,未設審計委員會者,應先送獨立董事表示意
見。風險評估程序與方法並應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內部稽核對受查主體有縮減或整併及風險評估方法論等有大幅變更者
,經評估後屬整體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之重大改變,應提報董事會
通過。
法規名稱: | 保險業建立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實務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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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