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委託金融機構信用卡收單提供保戶行動支付繳付保險費自律規範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
第 8 條
保險業辦理本業務,至少應每半年定期檢討辦理結果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如未符合者,應擬具改善計畫並提報董事會:
(一)交易糾紛可歸責於保險業之案件數不得超過 2 件。
(二)繳款人身分正確率達 100%。
(三)授權資料於 1 日內完成系統接收之達成率不低於 99.9%。
(四)請款入帳資料於 1 日內完成系統接受之達成率不低於 99.9%。
(五)透過行動支付繳費之溢繳率低於 0.1%o。
(六)確實執行相關內部控制作業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