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透過「金融行動身分識別(金融 Fast-ID)」辦理資料共享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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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
第 8 條
保險業應將本業務之人員管理、資料傳輸過程、資訊交換作業、資料儲存
作業、紀錄保存及爭議處理機制等安全控管機制,納入保險業內部控制及
稽核項目,內部稽核單位並應每年至少辦理一次查核。
保險業違反本自律規範經查核屬實者,提報各該公會理監事會,處以新臺
幣 5 萬元以上,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之罰款;前述處理情形並應於 1
個月內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