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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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
第 8 條
保險業作業委外,應依據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款訂定內部控制原則及作業程
序,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訂定並執行作業委外事項範圍之監督管理作業程序。
二、前款作業程序應納入保險業整體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內執行。
三、辦理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委託收取之保險費、保險單借款本息、保險
契約其他相關款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委託收取汽車保險保險費之受委託機構應於收取之日起一個月內解
繳至保險業。
(二)保險代理人應依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直接解繳
保險業。
(三)保險業委託其他機構代收款項範圍及受委託機構之資格條件,應遵
循同業公會訂定之自律規範辦理。
四、監督受委託機構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之建立及執行。
五、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