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 |
第 8 條
外送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一、外送平臺業者於成立外送服務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外送員誤
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外送平臺業者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致有損害外
送員權益之虞。
外送員依前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應自知悉其情形或損害結果之日起
,三十日內為之。
外送員依第一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外送平臺業者應發給外送員經濟
補償。
前項經濟補償之給付基準、期限、方式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500005941 號
令制定公布全文 28 條;依第 28 條規定: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