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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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 |
第 8-1 條
保險業副總經理、協理及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
及有效經營保險業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保險業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並曾擔任保險業本公司(社)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一年以上,成
績優良者。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保險行政或監理工作
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九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
良者。
三、保險業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保險業本公司(社)副經理以上
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從事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數位經濟、財務會計或人力資源
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十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五、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業經營經驗,可健全
有效經營保險業務,並事先報經主管機關認可者。
具備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資格者,應以擔任其專業領域之職務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