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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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3 月 29 日 |
八之一、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之投資標的為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中屬債券型基金且有約定到期日者,該基金
所投資公債、國庫券之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或公債、國庫券以外
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應符合附表五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
定等級以上,且投資於附表五所列該一定評級之投資總金額不得
超過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
前項之規定,於有約定到期日債券型基金存續期間所增加之投資
,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