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全民健康保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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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第 80-1 條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承保或醫療服務之
核心資通系統設備或電腦機房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
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