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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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
八十一、長年期健康保險以附約方式承保者,其效力依下列原則處理,並
於保單條款中配合規範:
(一)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不得約定予以終止,惟繳費方式得
作適當之約定處理。
(二)主契約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及主契約終止契約時:得由公司自行
決定處理方式,惟該附約至少得持續至該附約該期已繳之保險
費期滿後終止,另已繳費期滿者(或已達豁免保險費者)或因
保險事故發生保險給付當中者、主契約因遭強制執行終止而附
加之附約無解約金者、主契約因遭強制執行終止且其已足以清
償前述強制執行所列債務而附加之附約有解約金者,不得終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