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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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
八十二、具保險費調整機制之長年期健康保險商品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保單條款中需載明:
1.保險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調整保險費率之條件。
2.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
3.需訂定每次調整保費之上限。
4.書面通知要保人有關新費率之時間。
5.載明以新費率計收保險費之時點。
6.載明要保人不同意新費率之處理方式。
(二)檢附簽署人員有關費率調整方法與費率增加具合理性等之說明
書與聲明書。
(三)檢附「保費調整機制作業準則」應包括:
1.啟動保費調整機制前之風險控管。
2.啟動保費調整機制時之相關作業。
3.啟動保費調整機制後之風險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