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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第 85 條
陸上、內河及航空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因陸上 、內河及航空一切事變及災害所致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