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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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
八十七之二、保險公司設計失能扶助保險商品,不得引用傷害保險單示範
條款之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但配合其他法令設計之保
險商品不在此限。
前項失能扶助保險商品,係指定價涉及疾病所致失能發生率
,或疾病失能後死亡率之保險商品。但不含豁免保費保險商
品。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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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