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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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 |
第 9 條
保險業監察人(監事)之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不得擔
任同一保險業之董(理)事、經理人。
前項之規定,於政府或法人之自然人代表亦適用之。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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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