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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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 |
第 9 條
外國保險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者,應檢
具下列文件各二份,送交主管機關審核之:
一、外國保險業許可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公司設立登記及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
三、經其本國主管機關簽證之經營業務範圍證明文件。
四、經其本國主管機關許可及其董事會同意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之文件
。
五、本公司章程。
六、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法
,包括場所設施、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培訓、業務發展計畫、未
來五年財務預測、再保險政策。
七、在本公司負責該公司財務業務決策之本國負責人姓名、國籍、職務及
住所或居所之文件。
八、預定負責人之姓名及其資格證明文件。
九、最近三年度經其本國認可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申請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另送上半年度之資產負債表、損
益表。
十、主管機關指定之其本國保險法規。
十一、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保險評鑑機構之評定報告書。
十二、其本國主管機關出具最近三年無重大違規受罰紀錄之證明文件。但
設立未滿三年者,應出具設立以來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之證明
文件。
十三、其本國主管機關出具最近五年內未有重大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缺失
尚未改善之證明文件。
十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各類書件,若受限於本國法令未能提供者,應檢附相當文件供參。
前二項書件,依特別情事不能以中文出具或記載者,須附具其中文譯本;
各項文件除第一款及第六款外,並應經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駐外單位簽
證。
第一項書件或其他記載事項如有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其情形可補正,
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亦同。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