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3 年 11 月 05 日 |
第 9 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及其海外分支機構,得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及其海外分支機
構、臺灣地區保險業在大陸地區設立之分公司、子公司、參股投資之保險
公司、外商保險業在大陸地區之分支機構,為下列各款之業務往來:
一、再保險業務。
二、協助辦理各項保險理賠服務。
三、損害防阻之顧問服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業務。
法規名稱: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3 年 11 月 0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