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增設國內分支機構審核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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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 |
九、保險業其他分支機構以隸屬於下列機構之一為限:
(一) 保險業本公司 (本社) 。
(二) 保險業分公司 (分社) 。
(三) 外國保險業分公司。
保險業其他分支機構之名稱應表明其所隸屬之機構,並由前項所列機
構負責管理。
保險業其他分支機構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 接受保戶要保之申請,將申請文件轉送所隸屬之機構。
(二) 接受保戶對保險事項查詢之解答。
(三) 將代收之保險費轉交所隸屬之機構。
(四) 接受及轉交所隸屬之機構對保戶之通知書類。
(五) 接受並轉送保險給付之申請或轉交保險給付。
(六) 置有合格登錄之業務員者,得為保險招攬業務。
(七) 其他與保險業務相關之非營業行為。
保險業其他分支機構為前項各款所列以外之行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予以糾正或命令限期改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