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財產保險商品審查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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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95 年 09 月 01 日 |
九、採核准方式辦理之保險商品,其審查期限如下:
(一) 主管機關自收齊送審單位申請文件之翌日起算六十個工作日內核復
。
(二) 經主管機關函請補正者,財產保險業應於六十個工作日內補正,未
於規定期間內完成補正者,退回其申請。
依第四點送審之保險商品,經主管機關認定屬創新保險商品者,主管
機關得對該創新保險商品給予三至六個月之銷售保護期間,並得限制
或停止其他保險業該同類型保險商品之審查,且不受前項審查期限之
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