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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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
第 9 條
保險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負責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之人,應
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執行專設帳簿投資管理業務,不得以職務上所
知悉之消息,為專設帳簿保戶以外之人或自己從事投資相關之交易活動,
或洩漏消息予他人。
投資型保險契約所提供連結之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破產時,保險人應
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向該機構積極追償。
法規名稱: |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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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