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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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4 月 18 日 |
第 9 條
保險商品應揭露或記載下列事項:
一、保險商品之文號及日期:
(一)初次送審之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及日期。
(二)有涉及費率、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或保單條款變更之最近一次
核准、核備、備查文號及日期或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二十五條規定檢送保險商品資料庫之日期與所依據修正之法令文號
及日期。
(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五條或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
定辦理者,並需列載最近一次保險業檢送保險商品資料庫之文號及
日期。
二、契約條款。
三、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四、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二者之關係式及解約金計算公式,並選取至
少一個代表年齡分別列示其各保單年度末之金額例表。
五、保單紅利之計算公式、相關說明及分紅保單紅利。
六、減額繳清保險及展期定期保險之規範。
七、契約轉換規定及限制。
八、被保險人職業或職務拒保之範圍。
九、保險費墊繳之方式。
十、保單借款條文及借款利率之決定方式。
十一、繳費方法及優惠方式。
十二、預定附加費用率:包含個人集體投保彙繳保件、高保額保件之計算
方式或原則,並得以投保年齡組距方式揭露。
十三、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十四、各保險商品成本分析。
前項各款事項應於事實發生或於內容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