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8 月 04 日 |
第 9 條
保險業應依人身保險業或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
揭露每營業年度及每半營業年度之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淨值比率應以
一百零八年上半年度為首期之揭露。
保險業不得將資本等級相關資料,作為業務上之不當比較、宣傳或競爭,
並不得令其招攬人員為不當之業務競爭。
前項不當比較、宣傳或競爭及其招攬人員不當業務競爭等事項之自律規範
,由保險業同業公會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