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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辦理財務再保險業務處理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01 日
九 保險業辦理財務再保險,該再保險業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取得我國營業登記之專業再保險公司。 (二) 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相當於中華信用評等公司 t wAA 等級以上之外國專業再保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