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團體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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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
第 9 條
(保險費的計算)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
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
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
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職業、職務、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
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法規名稱: | 團體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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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