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甲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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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
第 9 條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
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為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解約費用,其歷年解約費用率如附
表。
第一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終止日
當日之利息需計算於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內。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