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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4 日
第 9 條
財產保險公司因前二條規定經廢止經營本保險之許可者,二年內不得再申 請經營許可。 財產保險公司擬申請復業時,應敘明理由並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重新 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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