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保險相關法規查詢系統
:::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保險相關法規
保險行政函釋令
示範條款
自律規範
函轉公告
綜合查詢
登入
:::
現在位置:
所有條文
法條內容
無格式複製
複製網址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電子簽章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5 日
第 9 條
電子文件以其進入發文者無法控制資訊系統之時間為發文時間。但當事人 另有約定或行政機關另有公告者,從其約定或公告。 電子文件以下列時間為其收文時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行政機關另有公 告者,從其約定或公告: 一、如收文者已指定收受電子文件之資訊系統者,以電子文件進入該資訊 系統之時間為收文時間;電子文件如送至非收文者指定之資訊系統者 ,以收文者取出電子文件之時間為收文時間。 二、收文者未指定收受電子文件之資訊系統者,以電子文件進入收文者資 訊系統之時間為收文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