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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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3 月 29 日 |
九、保險商品說明書之投資風險警語揭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於封裡以顯著方式及鮮明字體刊印下列文字:
1.本商品所連結之一切投資標的,其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績
效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
投資盈虧之責,要保人投保前應詳閱本說明書。
2.連結投資標的有保本,或為第十一點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投資標
的並提供定期或到期投資收益者,另應刊印「○○○○(投資標
的名稱)須持有至定期給付收益之日或到期日時,始可享有該投
資標的發行或保證機構所提供之收益,要保人如有中途轉出、贖
回或提前解約,均不在其提供收益之範圍,要保人應承擔一切投
資風險及相關費用。要保人於選定該項投資標的前,應確定已充
分暸解其風險與特性。」。
3.連結非屬前目之投資標的者,另應刊印「○○○○(投資標的名
稱)無保本、提供定期或到期投資收益,最大可能損失為全部投
資本金。要保人應承擔一切投資風險及相關費用。要保人於選定
該項投資標的前,應確定已充分暸解其風險與特性。」。
4.投資標的包括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項得辦理貨
幣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者,應另刊印「本商品委託經主管機
關核准經營或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
帳簿之資產,得為匯率避險目的從事貨幣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
易,該避險交易並不保證完全無匯率風險。因避險工具之性質、
避險比例高低、市場匯率走勢或其他因素,仍有因匯率變動產生
損失或減少原可得投資報酬之可能性。」。
5.本保險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隱匿或不實,應由本公司及負責
人與其他在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6.如屬附保證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另應刊印「本商品僅在被保
險人於保險期間身故(或於投資型年金保險之年金給付開始日前
身故)之情形下,始可由身故受益人享有本商品所提供之保證最
低身故給付,並非屬保本。」。
(二)應將下列重要特性事項於第一頁載明:
1.本項重要特性陳述係依主管機關所訂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
事項辦理,可幫助您瞭解以決定本項商品是否切合您的需要。
2.採約定定期繳費投資型保險商品應載明:
(1)這是一項長期投保計畫,若一旦早期解約,您可領回之解約金
有可能小於已繳之保險費。
(2)只有在您確定可進行長期投保,您才適合選擇本計畫。
(3)您必須先謹慎考慮未來其他一切費用負擔後,再決定您可以繳
付之保險費額度。
3.採彈性繳費投資型保險商品應載明:
(1)您的保單帳戶餘額是由您所繳保險費金額及投資報酬,扣除保
單相關費用、借款本息及已解約或已給付金額來決定。
(2)若一旦早期解約,您可領回之解約金有可能小於已繳之保險費
。
4.採躉繳繳費投資型保險商品應載明:
(1)您的保單帳戶餘額是由您所繳保險費金額及投資報酬,扣除保
單相關費用、借款本息及已解約或已給付金額來決定。
(2)除解約金不可能小於已繳保險費者外,均應記載:「若一旦早
期解約,您可領回之解約金有可能小於已繳之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