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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第 9 條
營利事業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自行繳納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 及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增加之繳納稅額,均得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三 規定,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其計入日期為繳納稅款日。 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稅額,應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 戶中減除;其減除日期為核定退稅通知書送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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