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1 月 26 日 | 
九、人身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之電話行銷人員招攬
    第七點第一項之傳統型人壽保險前,應先將契約條款內容以傳真、郵
    寄、網路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非經
    確認完成審閱,不得訂定保險契約。
    前項確認完成審閱,得以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經要保人於契約條款內容或聲明書簽名確認。
(二)人身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以外撥電話錄音方
      式向要保人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