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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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
九、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之電話行銷人員招攬保險
商品前,應先將契約條款內容以傳真、郵寄、網路或電子郵件等方式
提供要保人審閱;非經確認完成審閱,不得訂定保險契約。
前項確認完成審閱,得以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經要保人於契約條款內容或聲明書簽名確認。
(二)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以外撥電話錄音方式向
要保人確認。
